11月14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利用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3〕74號),通知內容如下: 各。ㄗ灾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ㄗ灾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中央發電企業,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中國循環經濟協會,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國家地熱能中心,地方獨立電網公司,地熱能開發利用企業: 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我們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統計報表制度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統計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統計調查制度》),已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國統制〔2023〕114號),現印發執行。請各單位認真組織實施,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做好各項統計數據報送工作。 《統計調查制度》月報以電子版形式按原渠道報送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年報以紙質和電子版形式同時報送!督y計調查制度》可在國家能源局網站(www.nea.gov.cn)下載。執行過程中有何情況和意見,請與我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聯系。 可再生能源利用統計調查制度 本報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一、總說明 (一)調查目的 為全面及時了解全國可再生能源生產、消費、供銷基本情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運行的監測與監管,為能源管理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制定政策和規劃、監控行業運行情況提供依據,特制定本調查制度。 (二)調查對象和統計范圍 本調查制度涉及的調查對象為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中國廣核集團、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國投電力公司、國華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中國風電集團有限公司等可再生能源開發投資企業。 根據調查內容的不同,相應的統計范圍見報表目錄。 (三)調查內容 本調查制度統計內容為全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生產和消費等基礎數據。 (四)調查頻率和時間 所有報表均為定期報表,報告期別分為月報和年報兩種方式,各表的具體時間要求見報表目錄。 |